高温轴承

型号查询 X

SIAIF轴承
全部类型

华体会hth登入

您的位置:首页 > 华体会hth登入

宝塔实业(000595):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2025/03/18 华体会hth登入

  宝塔实业(000595):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原标题:宝塔实业: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30012号)的有关要求,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重组报告书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新能源或标的资产)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主要是做风力、光伏及储能电站业务,主要客户为国电网宁夏;(2)上市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多年为负,2024年 1-9月,公司收入为 1.9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0.59亿元和-0.63亿元;(3)报告期内,标的资产毛利率及新能源发电项目平均基础电价整体呈下行趋势,如标的资产下属新能源电站未来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和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可能会引起平均上网电价下降,进而影响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4)新能源行业系资金密集型行业,常常要以银行贷款方式来进行项目建设,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7.39%、79.19%和 78.02%,资产负债率较高,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升;(5)评估基准日后,电投新能源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共同投资设立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池新能源);(6)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置出资产将由宁夏电投全资子公司宁夏金天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制造)承接。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业务管理模式、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说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能否实现有效的整合与管控,拟采取何种措施应对整合管控风险;(2)结合新能源发电行业及标的资产发电设施所在地的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途、预期平均上网电价的变动趋势、标的资产业务发展规划、债务偿付风险等,说明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是不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潜在风险;(3)上市公司资产置出的具体计划及时间进度安排;金天制造取得置出资产后的处置或营运计划,是不是真的存在与本次置出资产后续处置相关的协议或约定,如是,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交易;(4)盐池新能源的成立是否将影响本次交易作价,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交易方案发生调整的事项;(5)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其他必须的审批、备案或授权事项的完成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评估师核查(4)、律师核查(3)(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盐池新能源的成立是否将影响本次交易作价,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交易方案发生调整的事项

  盐池新能源成立于 2024年 10月 11日,系评估基准日后电投新能源与宁夏电投共同投资设立,现阶段主要负责完成盐池惠安堡 750MW风光同场项目(募投项目之一)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募投项目未纳入本次置入资产收益法和市场法估值的评估范围。盐池新能源的成立不影响本次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也不存在别的可能导致交易方案发生调整的事项。

  查阅盐池新能源的工商档案、募投项目的项目备案文件、置入资产的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

  盐池新能源的成立不影响本次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也不存在别的可能导致交易方案发生调整的事项。

  申请文件显示:(1)拟置出资产中包括对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等 13家企业的股权资产,其中西北轴承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轴铁路轴承)等 7家企业的登记状态为吊销但未注销,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融金)等 8家企业的股权转让尚未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2)上市公司已将其拥有的母公司口径除保留资产中的柴油机土地以外的其他全部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按截至 2024年 7月 31日的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西北轴承,其中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共计 35,292.42平方年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共计 1,788.55万元,尚未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为 1,238.66万元;(5)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职工安置遵循“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西北轴承安置和承担,如宝塔实业与该等员工之间产生任何劳动纠纷或诉讼,均由西北轴承及/或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解决;(6)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期间,存在置出资产解除抵押及对外担保的情况;(7)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置出资产承接方等主体之间达成了多项与拟置出资产、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相关的承诺;(8)拟置出资产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西轴铁路轴承等 7家企业的登记状态为吊销但未注销的原因 ,企业其他股东及出资情况,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函的最新进展,如未取得,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说明相关对外投资企业被吊销及未能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是否会对本次交易及置出资产的转移形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无偿划转是否履行了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等程序,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值与评估值, 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作价等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3)拟置出专利的取得方式,如继受取得,请说明专利出让方及受让金额 ;(4)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及未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的明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等,转移上述债务是不是真的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及实质性障碍; (5)结合西北轴承的资金实力、未来经营稳定性等情况,补充说明职工安置的具体安排,西北轴承是否具备职工安置履约能力,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西北轴承和置出资产承接方金天制造是否具备处理能力,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就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是,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6)宝塔实业与宁夏电投、置出资产承接方等主体之间就拟置出资产及债权债务等达成的承诺中“置出资产交割日”的具体含义,上市公司保障相关主体及时履行承诺及其中的补偿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并结合具体承诺内容,说明就拟置出资产及债权债务,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关承诺能否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7)对于解除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置出资产,评估时是否考虑了抵押及对外担保的影响,解除相应资产的权利限制是否将影响其评估值; (8)拟置出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 (9)结合拟置出资产历史期间经营情况、行业发展前景及未来预期等,补充说明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的合理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2)(7)(8)(9)、律师核查(1)(2)(4)(5)(6)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无偿划转是否履行了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等程序,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值与评估值,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作价等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2024年 9月 2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2758号),对上市公司拟处置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6月 30日。

  2024年 9月 2日、2024年 9月 18日,宝塔实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开展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将上市公司本部除柴油机土地以外的其他全部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无偿划转给西北轴承。2024年 9月 18日,宝塔实业与西北轴承签署了《资产无偿划转协议》,对相关土地房产无偿划转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2024年 9月 20日,上述中联评报字[2024]第 2758号《评估报告》经宁国运及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五、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基于上述规定,上市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关土地房产的无偿划转在上市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西北轴承之间进行,由划转资产产权所在的企业即上市公司履行批准并抄报宁国运。如上所述,本次不动产无偿划转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宁国运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已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时同意,相关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已经宁国运及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因此,上市公司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无偿划转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值与评估值,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作价等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无偿划转涉及的土地房产中,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与评估值如下: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土地房产中的无证土地房产已完成划转,上市公司及西北轴承均已就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土地房产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上述无证土地房产目前由西北轴承拥有,将会随着本次重组置出资产中的西北轴承股权一并置出,不涉及由上市公司进一步办理权属证书的计划,也不涉及需由上市公司本部承担费用的情形。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评估并未考虑相关土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对估值的影响,也并未因此调减置出资产的估值,该评估报告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不存在因此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约定了关于该等产权瑕疵的应对措施:

  (1)为了顺利清偿上市公司 2020年重整留债债务及解除相关土地房产的抵押,宝塔实业及宁夏电投均同意本次无偿划转的相关安排。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视为上市公司已履行本次无偿划转相关土地房产的交付义务,本次无偿划转资产对应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本次无偿划转资产对应的义务、风险及责任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

  (2)宁夏电投及置出资产承接方知悉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值、对方对外投资企业已被吊销、未办理产权证书或产权证书存在瑕疵的土地和房产、潜在纠纷等),对该等现状和瑕疵、问题予以认可和接受,并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和接受置出资产,宁夏电投及置出资产承接方不会因置出资产存在的瑕疵/或有负债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承担责任,亦不会以置出资产存在相关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或要求变更、终止、解除《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综上,本次交易置出资产评估并未考虑权属瑕疵对估值的影响,相关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不会对本次交易对价构成实质影响,也不会对置出资产的转移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对于解除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置出资产,评估时是否考虑了抵押及对外担保的影响,解除相应资产的权利限制是否将影响其评估值

  上市公司解除抵押的置出资产系用于担保上市公司 2020年重整留债债务的土地房产,解除的对外担保系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西北轴承对宁夏银行 4,000万元借款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西北轴承股权为本次重组的置出资产。

  为确保已抵押土地房产及西北轴承股权的置出不存在法律障碍,上市公司对相关重整留债债务进行清偿,以解除相关土地房产的担保,同时上市公司也解除了为西北轴承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实现上市公司轴承业务资产及负债的整体置出。

  本次评估已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上述资产抵押事项,考虑到评估报告出具日前上市公司已完成土地房产的解除抵押及对外担保的解除,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解除相应资产的权利限制也不会影响置出资产的评估值。

  (八)拟置出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

  1、拟置出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评估过程主要包括接受委托、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核查验证、评定估算以及评估汇总及报告等。本次重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展的评估过程具体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

  评估过程包括:获取宝塔实业申报的明细表;查阅被投资企业的工商资料,收集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年度及截至本次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资料;对长期投资单位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现场核实。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结合相关股权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方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包括:获取宝塔实业申报的明细表;逐项勘查实物,核实建筑面积,查验房屋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了解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完工日期、平面形状、室内外装修、水暖电等配套设施的安装使用等情况;了解房屋的租赁情况。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结合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用途及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对投资性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包括:获取宝塔实业申报的明细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通过问、观、查等方式,了解设备的使用环境、工作负荷、维护保养、自然磨损、修理及维护等情况;通过接触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调查设备的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结合被评估机器设备的用途及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包括:获取宝塔实业申报的明细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核实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权属证书、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对被评估宗地的四至及利用现状进行了调查,对宗地的地上附着物及利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结合被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所处位置、权属性质、宗地用途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包括:获取宝塔实业申报的明细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核实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属证书、缴款凭证等资料;对被评估专利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结合被评估专利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对专利权进行评估。

  本次重组拟置出的长期股权投资共 13家,其中:正常存续 6家,已吊销、未注销 7家。

  评估师对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3家控股公司单独进行整体评估,以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上市公司对其持股比例的乘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对于 3家控股公司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次评估是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主营业务状况、历史年度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规定,分析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适用性的基础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其中: 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轴承的生产与销售,近几年均处于亏损状态,西北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保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近几年已无实际业务,基本停止经营。上述 3家公司未来收益和经营风险难以合理预测和量化,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同时,由于难以搜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可比的交易实例,亦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条件。由于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

  本次重组拟置出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位于西夏小区、朔方小区内的“三供一业”未移交房产与西夏小区西轴朔方小区 1楼营业房以外,其余房产均位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主要是厂区内出租的建筑物,如员工培训楼、厂办公室、北院北厂房等,考虑到租赁期均比较短,未来续租的持续性无法合理预计,难以合理确定其净收益;也无法收集到区域内同类房屋建筑物的租赁实例和交易实例,因此不具备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对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主要位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按照用途分类主要有生产性房产(如车间)和辅助性房产(如办公楼)。该类房产的设计、建设都是以服务于企业生产为目的,与企业生产工艺、管理特点等匹配。考虑到不能单独获利,同时公开市场上也无法收集到该类房产的交易实例,因此不具备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综上,上述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各种贬值可以合理的确定,本次采用成本法评估,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估方法适用性的要求,评估方法选取合理的。

  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造价=建筑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建设单位直接投入工程建设,支付给承包商的建筑费用,本次主要采用重编预算法、指数调整法计算建筑物建安造价。

  重编预算法:按建筑物的类别计算出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套用评估基准日及机械费),再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行的《2024年宁夏建材价格指南》(第 3期)中银川地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和工日单价,调整材料价差,同时按照工程所在地区的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取费标准相应取费,得到工程的不含税建安造价,再按规定计取税金,求得工程的建安工程造价。

  指数调整法: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调整法,首先核实其账面价值的构成,扣除其待摊的费用,采用公开信息中查询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与评估人员根据工程资料测算的工程造价变化系数,按建筑物建成不同年份分别提取指数,求得工程的建安工程造价。

  前期及其他费用,指工程建设应发生的、支付给工程承包商以外的单位或政府部门的其他费用,包括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概预算编审费、招投标服务费、工程监理费等。建设单位管理费率依据“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确定,可行性研究费等其他费率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

  资金成本,根据委估房屋建筑物的建筑规模,合理建设期按照 1年计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取值 3.35%,并假设投资建设资金均匀投入,计算其资金成本。即:

  资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1/2×贷款利率×合理工期

  成新率=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100%

  尚可使用年限,根据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结合其使用维护状况、现场勘查情况加以确定。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主要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根据房屋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及使用环境加以确定,在 30-50年。

  房屋建筑物评估计算中,参数的选取依据主要有《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价格指数、《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等。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的设备类资产,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部分电子设备存在明确活跃的市场,可以收集二手市场交易信息,本次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不存在明确活跃市场的设备,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机器设备,以市场询价获取同类二手设备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价值。

  对于机器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设备购置费以外费用(成本)的计取内容和方式,依据相关设备特点、评估中获得的设备价格口径及交易条件加以确定。

  设备购置费,根据相关设备的近期成交价格、对供应厂商的询价结果,以及评估人员搜集的其他公开价格信息加以确定。对无法取得直接价格资料的设备,采用替代产品信息进行修正,无法实施替代修正的,在对其原始购置成本实施合理性核查的基础上,采用物价指数调整法加以确定。

  运杂费,主要由采购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等构成。根据被评估设备的类型、运距、运输方式等加以确定。

  安装调试费,根据被评估设备的用途、特点、安装难易程度等加以确定。对需单独设置基础的设备还根据其使用、荷载等计取基础费用(已在厂房建设统一考虑的除外)。

  成新率=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已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100% 尚可使用年限,根据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结合其使用维护状况、现场勘查情况加以确定。各类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主要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结合设备的使用环境等综合确定。

  设备类资产评估计算中,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主要有市场询价信息、《机电产品报价手册》《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设备制造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等。

  本次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宝塔实业老厂区内,4宗土地彼此相邻。

  本次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以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首先,本次宝塔实业拟置出的土地使用权位于银川市工业用地Ⅲ级区域范围内,近年来银川市工业用地Ⅲ级区域范围内工业用地交易实例很少,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条件;其次,无法收集到和评估对象相同用途的土地租金水平或经营收益,难以合理确定未来收益,不具备收益法评估的条件;再者,被评估宗地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土地取得客观成本无法测算,不具备成本逼近法评估的条件。最后,由于被评估宗地为工业用地,且已建成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待开发用地,不宜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考虑到被评估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资料可以获取,本次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的基本原理:已知城市内部某同一地价供需圈内同一用途的基准地价后,根据所评估宗地的个别因素(如宗地形状、面积、临街位置等),对宗地进行各个方面的比较、修正,测算出该宗地地价。

  其中,委估宗地对应的基准地价是根据 2022年 8月 11日银川市人民银政发〔2022〕8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银川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确定;委估宗地所有地价修正系数、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委估宗地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修正值等参数是根据“银政发〔2022〕84号”配套的《银川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确定;估价期日修正系数是根据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公布的“银川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确定。

  对于专利的评估,由于与评估对象相似的转让案例较少,信息不透明,缺乏可比性,因此不适宜采用市场法评估;由于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存在比较明显的弱对应性,即很难通过投入的成本来反映资产的价值,因此也不适宜采用成本法评估。考虑到被评估专利主要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对于企业的经营收益具有一定的贡献能力,本次评估可以收集到必要的资料,本次采用收益法(收入分成法)进行评估。

  专利评估中的主要参数包括分成基数(销售收入)、收入分成率、折现率及收益期限。

  对于分成基数(销售收入),主要是通过分析历史年度被评估单位无形资产对收入的贡献,以及与其相关的收入规模及变动趋势,进而确定收益期间的预期收入;专利收入分成率是按照国内工业行业(销售收入)技术提成率参考数值表,采用综合评价法建立评测体系,对机械行业技术提成率进行了系数修正确定得出;折现率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专利类知识产权通常会随着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动、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发生更新变化和升级换代,通常情况下其经济使用年限一般低于法律保护期限,本次被评估专利的收益预测期限主要是根据已使用年限按照重要性原则综合分析确定。

  专利评估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主要有:郭民生等编著的《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参数?实务》、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销售收入及访谈资料等。

  综上,本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过程、评估依据的选取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相关规定,评估参数具有合理性。

  (九)结合拟置出资产历史期间经营情况、行业发展前景及未来预期等,补充说明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的合理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置出全部轴承业务资产,根据本次重组会计师出具的《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拟置出资产合并层面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主要从事轴承的生产与销售。目前,轴承下游领域向风电、新能源、机器人、高铁动车等领域不断拓展,相关市场有望带动细分市场的轴承及滚动体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但中低端轴承市场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市场需求持续萎缩。上市公司置出的轴承业务资产主要面向轴承中低端市场,虽然近年来积极调整产品结构、降低成本、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但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面对大型跨国公司本土化生产、行业内竞争加剧、部分轴承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近几年均处于亏损状态,未来业绩预期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一)基于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二)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三)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操作条件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因此,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相关要求,在其他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前提条件是:“(一)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二)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可比参照物的选取原则是:(一)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二)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物;(三)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物;(四)选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参照物;(五)选择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参照物;(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物。”

  本次评估中,由于在公开市场中无法搜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在企业规模、经营模式、业务结构、资产状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具备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和交易案例,因此不具备市场法评估的操作条件,本次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前提条件是:“(一)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二)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三)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如前文所述,上市公司轴承业务受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等影响历史期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未来经营情况、净利润和现金流状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合理预测未来收益,经营风险也难以量化,因此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所以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对于资产基础法的应用前提条件是:“(一)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二)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三)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

  本次评估中,拟置出资产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具备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特点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的条件,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资产基础法。

  综上所述,结合本次重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市场法、收益法均无法采用,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具有合理性。

  《重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

  根据上述对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具有合理性的分析来看,因本次评估对象确不适用以收益法及市场法对置出资产进行评估,可属于《重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所表述“原则上”的例外情形,因此,相关评估方法的选取并未违反《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结合拟置出资产历史期间经营情况、行业发展前景及未来预期,本次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相关规定,方法选择具有合理性,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查阅宝塔实业不动产无偿划转事项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文件;查阅宁国运就宝塔实业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查阅宝塔实业不动产相关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表;查阅《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查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2、查阅《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查阅《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查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市场案例。

  1、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无偿划转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本次交易置出资产评估并未考虑权属瑕疵对估值的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已约定相关权属瑕疵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相关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不会对本次交易对价构成实质影响,也不会对置出资产的转移构成实质性障碍。

  2、本次评估已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上述资产抵押事项,考虑到评估报告出具日前上市公司已完成土地房产的解除抵押及对外担保的解除,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解除相应资产的权利限制不影响资产评估结论。

  3、本次评估对拟置出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评估参数具有合理性。

  4、由于本次置出资产评估不满足市场法及收益法的应用前提,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相关规定,具备合理性,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处置所属老厂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目标土地房产),并与交易对方宁夏电投约定,如目标土地房产最终挂牌转让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低于本次评估值,则针对差额部分,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宁夏电投予以补偿,反之宁夏电投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目标土地房产于 2024年 9月 30日对外公开挂牌转让,确定首次挂牌转让底价为 25,763.80万元,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6月 30日;由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保证转让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于 11月 19日和 12月 2日决定调低转让底价,分别调整至评估值的 90%和80%;(2)根据约定,拟置出资产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以保留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及/或其他流动资产之待抵扣进项税偿还置出资产中的相关债务,置出资产承接方应就该部分偿还金额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置出资产中金融机构债务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清偿完毕,部分非金融机构债务也已清偿完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申请借款 1.4亿元,用于提前清偿上市公司 2020年重整留债债务本息余额,计划借款期限 1年,利率 4%/年。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目标土地房产在公开挂牌转让和本次交易过程中的评估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补偿约定中“本次评估值”的具体含义,上市公司短期内两次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底价的原因,未来是否会进一步下调,上市公司预计将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3)重整留债债务的清偿情况,上市公司通过借款方式提前清偿债务的原因,置出资产承接方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支付置出资产对价的资金来源,是否将按期向上市公司补偿债务偿还金额及由于借款产生的利息,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1)(2)、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目标土地房产在公开挂牌转让和本次交易过程中的评估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9日发布《2024-11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进展公告》,公开挂牌转让的目标土地房产已由宁夏理工学院受让,成交价格不低于 22,028.05万元。因上市公司前期开展的内部资产重组,目标土地房产已经无偿划转至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北轴承。西北轴承已与宁夏理工学院完成实物交易合同的签署,交易价款为 22,028.05万元。

  在公开挂牌转让前,目标土地房产由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6月 30日,评估价值为 25,763.80万元。

  本次重组置出资产评估中,目标土地房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 7月 31日)的评估价值为 23,552.96万元,低于目标土地房产在公开挂牌转让中的评估价值,高于公开挂牌转让的实际成交价格。

  2、本次置出资产中目标土地房产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关于本次置出资产中目标土地房产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分析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三、(八)拟置出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评估过程,主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内容。

  对于公开挂牌转让及本次重组评估中针对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差异,是由于两次评估的评估目的不同,选取的评估基准日不同导致,不同评估师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亦存在一定差异。

  本次《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低于公开挂牌转让前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更贴近于最终的公开挂牌转让成交价格,符合谨慎性原则。其中,《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略高于最终公开挂牌转让成交价格主要系市场因素导致。此外,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无论是置出资产交割日前或置出资产交割日后,如本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低于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中目标土地房产对应的评估值,则针对差额部分,上市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向宁夏电投予以补偿;如本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高于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中目标土地房产对应的评估值,则针对差额部分,宁夏电投应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因此,考虑到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之间的现金补偿安排,目标土地房产在本次交易中的最终置出作价系本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系目标土地房产的市场化价格,上述安排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补偿约定中“本次评估值”的具体含义,上市公司短期内两次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底价的原因,未来是否会进一步下调,上市公司预计将承担的现金补偿义务

  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补偿约定中“本次评估值”是指《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值,目标土地房产系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 9月 2日出具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 2758号)项下的宝塔实业母公司口径相关土地房产。

  2、上市公司短期内两次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底价的原因,未来是否会进一步下调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目标土地房产于 2024年 9月 30日首次挂牌,截至 2024年 11月 19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2024年 11月 19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授权,上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将目标土地房产公开挂牌转让底价由 25,763.80万元调整为 23,187.42万元(新的转让底价不低于评估结果的 90%)。

  第一次调价后至 2024年 12月 2日因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2024年 12月 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老厂区房产土地公开挂牌转让价格的议案》,结合首次和二次公开挂牌受让方征集情况,为保证目标土地房产转让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标的资产公开挂牌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目标土地房产新的公开挂牌转让底价不低于评估结果的 80%。上述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并经上市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上市公司短期内两次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底价主要为了尽快促成本次土地房产挂牌转让交易,以优化轴承业务的资源配置、改善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弥补生产资金缺口和偿还存量债务。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目标土地房产公开挂牌转让已经完成,西北轴承已与宁夏理工学院完成实物交易合同的签署并收到相关出让款,未来不存在进一步下调公开转让底价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与宁夏电投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如本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低于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中目标土地房产对应的评估值,则针对差额部分,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向乙方予以补偿”。

  本次《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 23,552.96万元,本次目标土地房产公开挂牌转让成交价格为 22,028.05万元,考虑到本次挂牌转让还需支付相关税费,上市公司预计将向宁夏电投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不低于1,524.91万元(未包括相关税费对应的补偿金额)。

  1、查阅宝塔实业关于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的公告、西北轴承与宁夏理工学院签署的交易合同、目标土地房产评估报告、《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2、查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访谈上市公司管理层,了解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底价的原因。

  1、本次交易评估中,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略高于公开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符合谨慎性原则,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本次评估值”指《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目标土地房产的评估值,上市公司短期内两次下调目标土地房产公开转让底价主要为了尽快促成本次土地房产挂牌转让交易;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目标土地房产公开挂牌转让已经完成,未来不存在进一步下调挂牌转让价格的情形;就目标土地房产评估值与实际成交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的差异,上市公司预计将向宁夏电投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不低于 1,524.91万元(未包括相关税费对应的补偿金额)。

  申请文件显示:(1)电投新能源最近三年存在两次增资,2024年 8月 9日,宁夏电投以货币向电投新能源增资 7,000万元,定价依据为 1元/注册资本;2024年 8月 13日,宁夏电投以其持有的宁夏电投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新能源)100%股权向电投新能源增资 15,401.01万元,以双方截至基准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换算本次增资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为15,401.01万元,本次宁东新能源评估以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值为 20,237.52万元;(2)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共 8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共 4项;(3)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国内注册专利共 5项;(4)电投新能源及子公司存在签订合同期限超过 20年的租赁用地,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宁国运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新能源)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正在就土地租赁期限问题进行协商;(5)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均与电投新能源向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采购设备及因该交易产生的到期债务相关;(6)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控股子公司宁东新能源曾受到两起行政处罚;(7)电投新能源的主要业务资质存在即将到期的情形。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说明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增资价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前述增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结合宁东新能源收益法评估主要参数、预测完成情况,说明本次以20,237.52万元评估值增资的合理性; (4)电投新能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值与评估值, 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风险,如是,说明对电投新能源经营、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5)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的取得方式,如继受取得,请说明专利出让方及受让金额,以及对本次评估的影响情况; (6)中卫新能源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就土地租赁期限进行协商的最新进展,剩余年限的使用事项是否明确,预计后续续签协议是不是真的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会对标的资产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电投新能源向华仪风能采购设备、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电投新能源未及时向温州中院提出异议的原因 ;相关诉讼及仲裁的最新进展情况,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标的资产是否将因此承担较大的赔付风险与资金压力,相关诉讼对本次评估的影响情况 ;(8)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宁东新能源所受两起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主体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结合标的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批先建”等其他违规违法情形,说明其是否面临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9)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是否完备,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评估时是否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7)、评估师核查(1)(3)(4)(5)(7)(9)、律师核查(2)(4)(6)(7)(8)(9)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说明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与历次增资价格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电投新能源最近三年内的增资的原因和交易背景、增资价格、对应的标的资产作价情况

  2020年 10月 30日,宁夏电投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了宁夏电投拟向电投新能源增加资本金的议案,同意宁夏电投向电投新能源增加资本金,用于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建设,分批次投入。

  2024年 2月 29日,电投新能源股东宁夏电投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将电投新能源注册资本由 45,650万元增加至 52,6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000万元由宁夏电投认缴;截至 2024年 2月 29日,宁夏电投累计向电投新能源投入 7,000万元,本次增资价格为 1元/注册资本。

  2024年 7月 27日,电投新能源股东宁夏电投决定,同意将电投新能源注册资本由 52,650.00万元增资至 68,051.011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5,401.0111万元,由宁夏电投以其持有的宁东新能源100%股权进行认缴,以解决宁东新能源与电投新能源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定价依据以电投新能源及宁东新能源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根据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恒信会发[2024]第 060号《专项审计报告》,宁东新能源于基准日净资产为 19,872.05万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的 XYZH/2024YCAA1B0074号《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电投新能源于基准日净资产为 67,934.72万元。基于上述,换算本次宁夏电投对电投新能源的新增注册资本为 15,401.01万元,换算本次增资作价为 1.29元/注册资本。

  本次交易作价以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的《置入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为依据。中和本次对电投新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以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值为 107,124.00万元,按标的公司报告期末注册资本计算本次交易作价为 1.57元/注册资本。

  电投新能源系宁夏电投的全资子公司,2024年 2月电投新能源第四次增资过程中,宁夏电投以货币增资,考虑到宁夏电投为电投新能源唯一股东,以 1元/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不会损害电投新能源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资价格具有合理性。

  2024年 7月电投新能源第五次增资过程中,宁夏电投以所持宁东新能源100%股权增资,最终以双方截至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增资价格具有合理性。前两次增资交易中宁夏电投为电投新能源唯一股东,其历史增资价格已履行必要程序,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国有资本或其他债权人情形。

  本次交易作价以经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的《置入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为定价依据,交易作价与历次增资价格的差异系定价依据不同,前两次增资宁夏电投均为电投新能源唯一股东的增资行为,以 1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审计值作价具有合理性,本次重组交易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二者的交易价值内涵不同,因此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未完)


华体会hth登入